一輛貨車掉進干水溝里
司機卻狀告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
訴稱:道路沒裝護欄緣故!
這場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公路方要擔責嗎?
日前,路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
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最終,法院判決:
公路方無過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詳情
2017年2月,張某某駕駛貨車途經臺州路橋區某路段時,與王某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車輛失控沖出未安裝護欄一側道路,掉進路旁邊的干水溝里。
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該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同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張某某獲得賠償20余萬元。
“要不是道路沒裝護欄,貨車也不會掉到路旁的水溝里,造成這么大的損失。”盡管張某某已受償了大部分款項,可一想到因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仍有11萬元的差額,他心里越想越不平,于是一紙訴狀,將公路方--臺州市路橋區交通運輸局、臺州市路橋區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庭審現場
原告張某某認為發生事故路段系兩被告所管轄范圍,該路段未安裝護欄,也未設置警示標志,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時,原告車輛側翻滑落至路下方高約4-5米的水溝中,擴大了損失。兩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共同賠償損失11萬元。
兩被告均辯稱原告在該路段與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后沖出公路未安裝護欄一側,造成原告受傷屬實,但該公路處路堤最高不超過2.5米,并非應當安裝護欄,不存在設計缺陷,且未安裝護欄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護欄作為馬路上的基本交通設施,不僅能改善交通秩序,還能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但是,護欄也是一種道路障礙物,需要科學有序設置,并非設置越多越好。不少研究表明,路側設置護欄要綜合考慮所有道路使用者的情況,在約束、引導和保護的同時,也要兼顧其可能引起的意外傷害和妨礙等問題。在保證一定寬度凈區的條件下,才可使絕大多數駛出路外的車輛恢復正常行駛。因此,道路護欄因路而異,應當嚴格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規定的要求設置。